案情介绍:张-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。他和老婆刘-娟过去是大学同学。毕业时,刘-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,就倡导提前购房,于是,在还没结婚的首要条件下,张-明家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。因为当时感情融洽,张-明同时把刘-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地产证上。三年来,房价已经翻了一倍。今年,因为张-明长期在外,刘-娟有了外遇,张-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,但刘-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地产,张-明则觉得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,但因为当时刘-娟前去付款,付款凭证上是刘-娟的名字,房地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,因此没任何证据。
律师解析:刚接到案例的时候大家有的一筹莫展,由于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而付款凭证上是刘-娟一个人的名字。假如哪个倡导-哪个举证我的当事人没任何证据。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,因为看不惯女儿的行为,刘-娟爸爸妈妈主动写了一份证明,证明当时房子的首付款是张-明所付。于是法官提出,由刘-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一同出资,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。刘-娟没办法举证,案例最后得到了调解。
依据上海高院的有关精神,假如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即便该房地产是结婚以前所买,也可觉得为夫妻一同财产,分割时候按一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置。同时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讲解2》第22条规定:当事人结结婚以前,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。”因此应该将现在的房价扣除掉张-明的100000元将来再进行分割。假如房地产还有按揭贷款,则由受房人根据现在评估的房地产价值,将赠与款、按揭款扣除之后,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。
本刊提醒:这种案例在现在很常见,要防止这种矛盾,有两条渠道可供市民选择。一是在结结婚以后,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地产证上,如此房子就是夫妻一同财产。万一离婚,双方可以平分房子,包含平分房子的增值收益。房地产证上增加名字,双方到买卖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。另一条渠道是结结婚以前,双方对房子做个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公证,明确房子归某一方所有,因房子发生的债务、收益与另一方无关。